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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 

出自:那曲地区工商局 作者: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07-09

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誉、食品声誉,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第五十六条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

  国境口岸餐饮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61日起施行。